Archive for December, 2005

辯論的對手

辯論如果沒有遇上願意承認自己錯的對手,只會沒完沒了,可惜世上誰人也不肯輸,認自己錯。但當詞窮理屈之時,較好的會亂撒野幾句;差勁的惟有無中生有,切詞狡辯,人身攻擊,除此外還可以做些甚麼?

世界盡頭兄將我一句 「藝術創作,經常會透過借用的手法來進行重新創造--可以好,可以壞;可以抄得徹底,可以抄得隱蔽;可以妙絕巔毫,令人嘆為觀止,也可以眼高手低,令人不屑視之,但最重要的是這與犯法與否毫不相干。」演繹成「藝術創作透過借用手法抄得好可與犯法與否不相干」是我平生所見最差勁的撒野方法,最可笑的是這已經是他早在我那篇文章的第86個留言就提出了。

Locust

locust

trackback:
1.蝗蟲文章
2. 「簡單就是最好」,真的都對嗎?

映雪呀映雪,如果李姓哲學家唔將某哲學家的東西切成一片片,可能更加會無meaning呀!

我們談的那場討論

在抄襲風波的討論裡,由引發產權上的爭議開始,發展成更理性,對大眾,乃至對更多blogger更有意思的有關討論方法的討論,這是件美事。除了一些政治爭端之外,以往的blogger間只有相互追捧,鮮見理性正面的辯論,長此下去,只會令香港Blog界成一潭死水。

映雪mk分別寫了一篇關於比喻說理的文章,都是罕有佳作,然這正是在前一討論中,我所越到的難題。在我原文中,因為引用皇帝與太監的比喻,而激起一眾不屑抄襲者,也不屑別人漠視公理和社會法規者把我當成即使眼見違法的事都會不屑一顧,獨善其身的人。但正如mk所說,「比喻是拿來說明,不是論證」,我在留言21中,已經說明了「“皇帝不急,太監急之”是我對事件的描述,而不是我論點的理據所在,大家只執著于我這句話,而不去找出我的理由,將我的論點和理據變成認為對一切不平時皆要冷眼旁觀,明顯是捉錯用神,強加罪名于我。」比喻的惡果正在其中,mk所說「將玩電子遊戲機說成吸毒,把穿耳環說成是自殘身體等等。」正是我在上一篇文章裡,四不中的不相干的謬誤。

如sidekick留言中以一女子被非禮一事推論出我會漠視此等犯法者一樣,正是一種不相干的謬誤,難道因為我希望要尊重產權持有人的決定,而指出旁觀者不應採取討之滅之的態度,就等同當我遇到所有非法者都應該要漠視姑息助長?果如此,惟有說欲加之罪,何患無詞?

此外,有一點同樣是須要注意的,也是sidekick在比喻和例子的留言中她所誤解的地方,就是比喻的目的可以是為說明,但亦可以用來諷刺,我們不能說比喻有諷刺性,就不能用或要避免使用。理性的討論,是應該去檢察一個比喻會否構成一個不相干的理據去攻擊他人。例如,mk說「將玩電子遊戲機說成吸毒」,然後說吸毒是不對的,所以我們不應玩電子遊戲;又例如一燒國旗者,反問法官說國旗只是一塊布,為甚麼燒毀一塊布也算是犯法?國旗與布,玩電子遊戲與吸毒,穿耳環與自殘身體之間,正是一種不相干的關係,然而,你可以用比喻說玩電子遊戲就像吸毒一樣,會令人沉迷而忽視世上更多美好的事--這個比喻,則不是將不能吸毒作成不能玩電子遊戲的理據,而是透過比喻突出「會令人沉迷」一點,將「會令人沉迷」構成不應玩電子遊戲重要的理據,兩者分惹,是顯然易見。

關於這個,映雪已在其留言有過深入的解釋,我在這裡只是補充說明。其留言亦替我說明了一點很重要的,就是「 即使黑雪沒有說出那句比喻,爭議的中心還是存在的」。

在一個討論中,如果沒有理性思考的基礎,只會不斷不斷的成為言辭之爭,浪費時間。學習甚麼是謬誤,學習怎樣才是正確的推論,看來正是避免這些浪費時間的爭論的不二法門。

相關文章:
只宜說明,切忌說理
比喻和例子

又,在此祝大家聖誕快樂,在新的一年會有新的進步。

OPL: 比喻和例子(映雪提供)

比喻:將兩個不同的事件聯系在一起,並以此突出其中一件待修飾,說明和限制的事件。

例子:透過舉出某類別中的一件事件,以去說明該類別的一些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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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L: 四不架構

今天給大家一個OPL,叫四不架構。世上思考上的錯誤,謬誤,如要一一列出,何此過百?但李天命多年前提出的一個分類法,卻是我認為是最好的架構,對方有何謬誤之處,可於四個步驟上檢察出來。

四種謬誤,依次為不一致,不相干,不充分,及不當預設。

不一致,是我們檢察別人思考上的一個方法,如果一個人一方面說尊重產權,一方面對產權持有者的取態或決定竟毫不理會,然後說這是尊重產權的表現,則這是明顯的不一致。

不相干,是一個更重要的謬誤,而如果能輕易察覺,則能避免很多詭辯者。李天命曾舉一例,有人燒毀國旗,政府要告他,他說你無理由說我燒一塊布就說我是犯法。這其實就是不相干的謬誤,經常在用於不同的場合,單看在我上一篇有關抄襲的文章,已能略知一二。國旗與布的分別,不就是”聲討”及”討論”的分別?”否定聲討該事件”,則可以講成和”否定聲討一切違法者”一樣?如果運用這樣的思考邏輯,其實我一句”不相干”也嫌自己多言,正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詞?

至於不充分,大意就是以偏概全,至於不當預設,就是把不能視為當然的假設視為當然,不過,在討論中,頭兩個問題已經要人解釋到想死了,餘下者,惟有希望讀者多加留心吧。

死亡

舊同學回香港已一段時間,但由於事忙,直至今天我們才正式上演一場轟烈的桌球賽。

他說走了半年發生了不少事。好幾個月前他一位同樣在澳洲那裡讀書,但已畢業的朋友說,過兩天便要提早回香港,臨別前想再見面,舊朋友最終沒有去。第二天早上,一個來電通知,說他朋友已因為火災死於家中。相信,這是他第一次接觸身邊朋友的死亡。

據講,那人前一天和友人飲酒狂歡後,酒醉倒於屋內門側,因為某火燈過熱把紙張燒著,也因為屋內衣衫可能仍未執拾,加速了火警漫延,最終燒死於屋內。

死亡,始終對我們來說,太陌生,尤其發生同儕之間,是何等震驚。

績談抄襲風波--另一個話題

抄襲風波果真是停不了,停不了的餘波都在我上一篇的文章上。有必要澄清的是,我在上一篇文章沒有談及我對抄襲行為的立場,而只是針對該事件,眾人的行為,我認為不值得不認同,但這正是因為我尊重產權的結果,因為如果產權持有人的權連決定是否允許別人使用,利益是否受到保障的權利也沒有,則產權法根本是虛設。

我在該篇文章也強調了,好戲量事件和這次事件的爭議是兩個不同的問題點,那一次是hello kitty版權持有者要發律師信給好戲量,眾所爭論者,乃此行為是否合理。

當時我持正面的意見,同樣是基於產權的立場,版權持有者有權去發律師信,當時ahoi跟我曾爭論過幾遍,那裡我透露了我對藝術與抄襲間的看法--

(more…)

.忘盡心中情

忘盡心中情 遺下愛與痴
任笑聲送走舊愁 讓美酒洗清前事
四海家鄉是 何地我懶知
順意趨寸心自如 任腳走尺驅隨遇

難分醉醒 玩世就容易
此中勝負只有天知
披散頭髮獨自行 得失唯我事

昨天種種夢 難忘再有詩
就與他永久別離 未去想那非和是

未記起從前名字......

Blog-You

因為供應商更新主機的關係,Blog-You.com的網站突然不能夠連接數據機,引致這兩天都上不到。正在詢問供應商之中,此時,惟有是等。


photo took by stackey

獨立媒體會議

昨日,INMEDIA Conference中上不到Blog-You,心情大打折扣;另外,Hong Kong Blogger Survey結果將會在主機回復後上傳公佈,敬請留意。

玫於個會議如何,遲點另出post再講,或者去看看觀眾stackey怎說。

抄襲風波停不了

抄襲風波停不了,近日在inmedia出現的遊行海報又惹起爭端,看了不少網上的意見和議論,惟未見有一中題者。

這次的爭論和上一次好戲量的事件,毫不相同,那一次是hello kitty版權持有者要發律師信給好戲量,眾所爭論者,乃此行為是否合理;這次,則是未見有Ipod版持有人走出來要告誰,而網上就已走了大堆正義之師出來,聲討抄襲事件,皇帝不急,太監卻欲急之!奇哉怪也!

問題是,如果皇帝也不覺得有問題,又或者甚至覺得這對他很有利,又如何?太監們難道就要代君起仁義之師討之滅之?果如此,則最終損害了皇帝的利益者,豈非就是熱心的太監們?

而要連帶一談,但不能混為一談的是,藝術,創作,抄襲的關係。藝術創作,經常會透過借用的手法來進行重新創造--可以好,可以壞;可以抄得徹底,可以抄得隱蔽;可以妙絕巔毫,令人嘆為觀止,也可以眼高手低,令人不屑視之,但最重要的是這與犯法與否毫不相干。

最後,只希望大家要理性討論,也犯不著互罵,訴諸人身攻擊,因為訴諸人身攻擊是一種謬誤,思考欲要確當,此為之大忌。

相關文章:
1.http://sidekick.myblog.hk/archives/2005/12/01/696/

2.http://www.inmediahk.net/public/article?group%5fid=72&item%5fid=81216
3.http://www.martinoeihome.net/blog/?p=69

昔日文章:

1.Plagiarism and Creativity

2.符號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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